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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科研处     来源:     点击:

粤教高函〔2014172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在总结往届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工作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工作思路与要求,以全面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条件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为保障,总结教学改革成果,加快培养适应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拔尖创新人才、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培育建设原则

(一)问题导向

教学成果建设培育要以问题为先导,重在解决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突破。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地方、政府、社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

(二)协同培育

要以协同创新为引领,整合校内专业、课程、实验室等资源,推进校内协同育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鼓励与外省市高校、高水平大学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三)突出重点

培育项目可分为拟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进行分层,拟培育成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的,须是前期基础好、预期成果多、实践效果优、推广应用强的项目,学校对这些项目要重点培育,加大教学改革力度。

三、组织实施要求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好各类各层次项目的遴选和培育方案,为申报推荐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项目奠定扎实的基础。培育项目确定后,省教育厅将定期组织检查和交流,确保培育成效。在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奖中,对培育项目优先考虑。

四、立项形式

采取限额、资格审查的形式,符合立项资格条件、并在限额以内的,直接予以立项。

五、其他事项

(一)明确具体工作联系人。请各高校于125将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4)发至电子邮箱:721550792@139.com;同时请各位工作联系人及时加入工作QQ群:广东教学成果奖培育群 397718852

(二)申报时间与材料要求。包括学校报文,申报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书,支撑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正式文件和上述要求的材料等。

请各高校于201519日前将学校报文、申报项目汇总表纸质版报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不予受理。

各高校务必于2015116日前在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与管理系统(http://zlgc.edugd.cn/proapply)上完成以上材料填报工作。详细填报指南按系统公告要求执行。逾期未填报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

 

附件:1. 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

        说明

      2. 广东省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

        目申请书

      3. 2014年度广东省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    

      4. 培育项目申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141128

 

    (联系人:黄妍、戴庆洲,电话:020-3762770337629418

 

 

 

 

 

 

 

 

 

 

 

附件1

 

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一、项目培育标准与条件

遴选培育项目的定义、内涵要求、执行标准、条件范围等,应符合以下国家和地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法令要求:

(一)对拟作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的项目,建议参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二条要求作为项目培育目标执行: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第五条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对拟作为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的项目,应参照《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第三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学校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其它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如第五条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包含方案设计、研究的时间在内)。

二、遴选培育项目要求

(一)遴选原则与思路。按照分类指导,分层遴选,重在培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项目遴选建设与培育工作。各校要结合实际并参照上述标准和条件等,在开展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遴选确定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二)遴选要求。各校应结合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对学校未来一段时期人才培养领域改革重点进行研究和论证,在二级单位申报的基础上,发挥学校的统筹、规划作用,避免将校内各单位的项目简单汇总上报。本次立项对同一单位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不重复立项,也不得拆分立项。已获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应有新的改革举措和成果培育预期,否则不予培育。非同一项目人员的搭车搭载现象等均不予受理。为提高申报培育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倡导和支持立项项目的共享运用、辐射示范和在更大范围的拓展应用,对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等,结合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等开展的联合教改研究与实践等培育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遴选和培育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在推荐申报省项目时一并报送,并作为省项目遴选培育的参照要求之一。

(三)遴选分类。对各校拟作为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的培育项目分类进行建设与立项。

1. 第一类项目是指在已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对改革实践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存在较高新成果预期的项目。该类项目如拟作为下一届教学成果奖较高一个获奖等级进行申报,并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培育范围进行重点建设,并在学校申报限额中推荐和汇总表中注明。

2.第二类项目是指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名师等(以正式公布文件为准)。

项目选题与近年来省教育厅重点推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协同育人、现代学徒制和综合改革等方面紧密结合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3.第三类项目是指既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的项目。该类项目虽无项目支撑,但应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存在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学校可根据项目研究、实践与成果体现情况等,考虑该项目建设和培育的层次与目标。

4.第四类项目是指由高校牵头,依托人才培养联盟、职教集团、区域性高校集群、校企(政、行、院所)协同育人基地或其他协同育人形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联合性项目。该类项目,特别是已经有多年协同育人实践、并取得一定社会认可成果的项目,给予重点建设和优先支持。

(四)申报数量

各校按第七届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限额的2.5倍推荐项目;上届无资格推荐的学校也可推荐1-2项参加培育。在限额之外,学校还可以依据学校开展协同育人实际牵头推荐不超过5项跨校项目。

第七届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限额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七届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356号)规定的为准。

三、遴选培育项目范围。

从层次上包括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从类别上包括全日制普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与继续教育(含现代远程教育、电大开放教育和自学考试等);从对象上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各校要结合办学层次类别和对象范围组成等合理安排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比例和构成。同等情况下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和粤北、东、西部地区高校推荐的培育项目将优先予以考虑。